承诺迟到合同成立需要满足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并且其承诺有效的条件,超出承诺期限也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在于两者承诺发出的时间存在差异,前者是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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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到合同是否成立,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法律规定,承诺迟到的,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能成立合同;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成立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是承诺发出的时间不同。承诺的迟延是指受要约人超出承诺期限作出承诺;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但是在承诺期限届满后达到要约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到的处理:
2.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该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