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订立委托书是进行委托代理的重要阶段,因为代理人的权限由委托书明确规定,使代理人可以依法维护被代理人的权益。那么,接下来将由树图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委托书谁签字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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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谁签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是双方意思的表示,原则上需要受托人签字以表示对于委托的认可,一经签字委托即生效。 但是如果受托人没有签字的,受托人向有第三人出示委托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对委托的认可,委托开始发生效力,如没有出示则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其代理行为中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构成法律上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权的他人行为承担责任,显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权代理行为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情况下,应该不对其生效,而只发生越权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越权代理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对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71条明确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超越代理权,应当自负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由此可见,表见代理可分为三类:有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未越权表象的表见代理;;有代理权尚未终止的表象的表见代理。
法律确立表见代理规则的主要意义就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保护善意无过失的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的后果由本人(即被表见代理的人)承担。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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