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生活中,公民经常会作出民事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承诺也经常会出现迟延和迟到的情况。这两者的含义是不同的。那么你知道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的区别?树图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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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迟延和承诺迟到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诺的迟延和迟到的区别包括:
(一)承诺迟延作出的承诺超过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承诺迟延是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
(二)迟延的承诺应视为新要约,迟到的承诺仍是原要约。
迟延承诺的法律后果为:一般情形下,迟延承诺属于新要约。如果正常情形下可以到达,因其它原因导致迟延到达,一般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迟延又称迟到的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的承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迟到的承诺不发生承诺的效力,但因其符合要约的条件,故可视为新要约;承诺因意外原因而迟延者,并非一概无效。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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