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的名词解释是: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树图网提示您,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到达,则要约已经生效,是否能够使要约失效,就要看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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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的名词解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要约成立条件有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被依法撤回的情形包括:
1.要约中没有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2.受要约人没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也并没有为履行合同而做合理准备工作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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