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撤回的时间点为要约生效之前。树图网提示您,即撤回要约的意思表示的通知需要在该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才算是撤回。如果受要约人已经接收到了的,则不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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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的时间点为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要约成立条件有如下:
1.要约人应是具有缔约能力的特定人;
2.要约的内容须具体、确定;
3.要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并表示要约人受其约束;
4.要约必须发给要约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受要约人;
5.要约应以明示方式发出;
6.要约必须送达于受要约人。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如下:
1.效力不同。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受要约人的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可以任意撤回,不存在撤销的问题。但要约邀请也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目的不同。要约后,一旦相对人作肯定答复,则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的行为。
3.内容是否明确具体。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4.针对对象不同。一般而言要约针对是对象明确而具体,而要约邀请的对象则一般是不特定的大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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