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导致的后果分两种情况,首先是非实质性不一致,此时如果要约方没有禁止变更,该承诺是有效的,其次是实质性不一致的,该承诺被视为新的要约。承诺有效的条件首先是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其次是必须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最后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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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会怎样,承诺有效的条件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诺与要约的内容不一致的法律后果需要分情况讨论:
1.承诺并没有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变更,此时如果要约中没有禁止作出任何变更,则该承诺是有效的。
2.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作出了变更的,该承诺视为新要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九条
承诺有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规定的期限内即为有效时间;要约并无答复期限的,通常认为合理的时间(如信件、电报往来及受要约人考虑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即为有效时间。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即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的所有条件。等方式作出承诺,则仍然属于一般合同订立中的承诺,而不是在订立电子合同中所作出的承诺。
承诺失效有如下情形:
2.承诺超期,也即承诺的迟到,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而发出的承诺。
3.承诺延误,是指承诺人发出承诺后,被外界原因而延误到达,如果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该承诺失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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