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要约不算合同,合同的订立是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的,当事人发出书面要约需要另一方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他人订立合同,发出要约的一方必须是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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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要约算合同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发出要约,不算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而订立合同,需要一方发出要约,还需要另一方作出相应的承诺,或者采用其他的订立合同的方式。
1.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2.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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