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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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