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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的产生与构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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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鉴定组的产生与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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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专家鉴定组的产生与构成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专家鉴定组的产生方法是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其专家库中相关学科专业的专家中随机抽取产生。其程序要求有:(1)当事人抽取前,医学会应告知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2)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有理由的,医学会应撤出该专家名单。(3)当事人对医学会随机编号的待取专家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并且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当事人明示放弃抽取的,可由医学会抽取。专家经抽出,非正当理由当事人不得拒绝。(4)最后一名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5)抽取完毕,医学会应向双方当事人公布并记录在案。(6)鉴定组长由鉴定组成员推选,也可由争议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有最高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担任。应注意,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足时,医学会应向当事人说明并经其同意,方可向本省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参加鉴定;本省专家库成员不足的,可向他省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2?专家组成员的人数和专业构成依规定为:(1)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2)专业构成上,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有两名法医参加鉴定,由双方当事人随机各抽取1名。 相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医学会应当根据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学科专业,确定专家鉴定组的构成和人数。专家鉴定组组成人数应为3人以上单数。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学科专业的,其中主要学科专业的专家不得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医学会主持双方当事人抽取专家鉴定组成员前,应当将专家库相关学科专业组中专家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单位告知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条当事人要求专家库成员回避的,应当说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应当将回避的专家名单撤出,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记录在案:(一)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一条医学会对当事人准备抽取的专家进行随机编号,并主持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相同数量的专家编号,最后一个专家由医学会随机抽取。双方当事人还应当按照上款规定的方法各自随机抽取一个专家作为候补。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随机抽取一名法医参加鉴定组。

第二十二条随机抽取结束后,医学会当场向双方当事人公布所抽取的专家鉴定组成员和候补成员的编号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三条现有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医学会应当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成员不能满足鉴定工作需要时,可以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专家库中抽取相关学科专业组的专家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三十二条专家鉴定组组长由专家鉴定组成员推选产生,也可以由医疗事故争议所涉及的主要学科专家中具有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家担任。

引用法条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7]《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条

[8]《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9]《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1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

[1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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