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订各种合同,协议的时候,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注意到,这些协议和合同或多或少都有些免责条款,有时候就是没注意到这些,我们自身的权益就受到了损失,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格式免责条款产生的问题有哪些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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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免责条款产生的问题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来合同责任的条款。
格式免责条款的大量出现还是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格式合同的先天不足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条款的使用人的垄断经营和对该行业格式合同条款制定的垄断性权利,排除了相对人选择和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性。
格式合同的要约人凭借自身的强势垄断地位利用不合理格式免责则条款肆无忌惮的侵害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并且由于格式合同是大量反复运用,所以对社会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地威胁,“可以说格式免责条款的不合理使用已经严重的危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所以必然招致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及其维护者——国家对其进行干预和控制” ,其典型表现就是《合同法》中的规定,如合同法第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是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在合同中拟定的免责条款,当事人有接受和拒绝的权利,但是,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责条款。另外,格式条款也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体现的是一种公共利益,对此种利益的保护直接关系社会的安定与秩序的建立,因此当事人不得设立违反公序良俗的格式条款。
2、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无效。这表明了我国法律将对人的保护置于了最优先的保护地位。禁止免除对人身伤害的侵权行为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务的一致立场。该条的规定秉承了人身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这一宪法基本原则,并体现了现代民法以人为终极目的和终极关怀这一基本价值取向。
3、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的财产损失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53条规定,免责条款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该规定的立法依据在于: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财产损失的,不仅表明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的是重大的,而且表明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法性,该行为应受法律的谴责。
4、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地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就是在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中,不合理地减免条 款制作人的责任,而同时给相对人强加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的责任。为了保护相对人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法律禁止条款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义务之外对相对人强加责任。所谓"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中的"主要权利",通说认为,是根据合同性质本身确定的,并非专指合同上的主要权利,也包括基于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认定"主要权利"不能仅仅看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是什么,或者说合同上的权利是什么,而应就合同的整体加以考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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