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可期待利益一般出现在合同纠纷中,与信赖利益是有所区别的,那么经营中的可期待利益有什么规定呢?下面就由树图网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经营中的可期待利益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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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营中的可期待利益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期待利益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期望从此交易中获得的各种利益的总和,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和因违约而导致的现有财产的减损灭失和费用的支出。所谓信赖利益是指合同一方基于对另一方完满履行合同的信赖而为的利益的支出。
作为民事违法行为所造成的一种财产损害后果,期待利益损失具有如下特征:
(一)它是受害人未来利益的损失。
在违法行为发生时,这种利益尚未为权利人所实际拥有,对权利人(受害人)来说它属于正在期待或正在着手实施和取得的一种利益。
(二)期待利益损失是一种实际损失。
期待利益是权利人在原有财产的基础上所要取得的财产增值利益。期待利益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或财产关系侵害的结果,它的损失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和计算的。因此,它的损失在本质上是一种尚未物化的物质性损失,也即财产损失。从实践来看,可能造成他人期待利益损失的民事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包括:1、违约行为;2、损害他人财产或财产利益的行为;3、损害他人人身的行为:4、损害他人人格的行为。
1、对比法。也称比照法,是指人民法院采用类推或类比的方法,比照与受害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同类单位在同期内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实际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期待利益损失。采用这种方法,首先应当确定参照对象,即比照对象。确定参照对象,应当注意与受害人之间的条件要基本相同,两者之间相同或相类似条件越多,对比也就越合理,准确程度也就越高,其次要确定比照对象在受害人受损害期间所取得的收益额。如果以受害人自身作为比照对象,则要以受害人在损失发生前较长时间内的平均收益(如利润率)为标准。
2、估算法。也称估计赔偿法,是指人民法院在缺乏可比对象而难以准确确定受害人实际存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行为人支付一个大致相当的赔偿数额。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采用或不宜采用对比类推的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比如对自然孳息损失,对消除潜在危害后果在将来需要增加的支出等期待利益损失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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