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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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合同混同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它们虽有共性,但又各具特殊性,应分别考察。本节仅讨论第二种类型。
债权债务的混同,由债权或债务的承受而产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与特定承受二种。
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有债权债务时,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因同归一个企业而消灭。
由特定承受而发生的混同,系指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因混同而绝对地消灭,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合同法》第106条)。债权的消灭,也使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权等归于消灭。
债权系他人权利的标的时,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出发,债权不消灭。例如,债权为他人质权的标的,为了保护质权人的利益,不使债权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质权人对于债务人有直接收取权,尤其在债权附有担保权时,质权人就债权的继续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合同终止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不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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