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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格式合同不受保护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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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9日,郑州科创电子有限公司委托郑州万铁快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铁公司)将五箱XG-50水加热设备配件发往重庆陈家坪热水器厂,万铁公司受理后因郑州车站行李房停装,故转托周亚亚(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经营者)用汽车运至重庆。2005年9月12日,万铁公司将5箱货物交付给周亚亚,但当天未办理托运手续,亦未交纳运费。当晚23时许周亚亚发现放在自家门外的5箱货物丢失1箱。经查,丢失的1箱货物为XG-50副机1台、滤水器2套、产品说明彩页400本,合计价值人民币9716元。货物丢失后,周亚亚向公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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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承运人未履行注意义务格式合同不受保护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周亚亚辩称,和万铁公司没有发生运输关系,万铁公司的货物丢失应自行承担,诚发物流货运单记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声明货物实际价格,出现货损、货失按保价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倍。

[裁判要点]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9日,万铁公司承运郑州科创电子有限公司5箱XG-50水加热设备配件,收货人为重庆陈家坪热水器厂。9月11日下午,万铁公司将上述货物交给周亚亚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托运,要求用汽车运至重庆,但当天未办理托运手续,亦未交纳运费。因周亚亚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保管不善,9月12日5时许发现丢失配件1箱,箱内装有XG-50副机1台、滤水器2套、彩页400本,合计价值9716元。货物丢失后,周亚亚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向公安机关报案,案件至今未侦破。2005年9月12日,周亚亚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给万铁公司开据了诚发物流货运单,返还了配件4箱。该货运单上载明运费为650元。

另查明,诚发物流货运单记明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声明货物实际价格,出现货损、货失按保价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倍。托运人在此单上签字视为对上述条款的完全同意。

上述事实,有万铁公司提供的万铁快运托运单、诚发物流货运单、丢失货物清单、价格单、报案材料、询问笔录及周亚亚提供的公安派出所证明及证人贺欣林、吴金富、张辉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周亚亚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作为承运人收到万铁公司的货物后应将货物安全的运至约定地点交予收货人。货物丢失后,其给万铁公司开具的诚发物流货运单经万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是双方对货物运输合同的书面补签。该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该货运单是周亚亚所经营的郑州市二七区诚发货运信息部为了重复使用采取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所订立的合同。其格式条款中“以托运货物必须参加保险,声明货物实际价格,出现货损、货失按保价赔偿,未参加保险的,赔偿金额不超过运费的3倍”的规定与丢失货物实际价值比例差额较大,加重了万铁公司的责任,该条款无效。周亚亚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周亚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万铁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971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399元由周亚亚负担。周亚亚不服,提出上诉。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亚亚给万铁公司开具诚发物流发货运单凭证,经万铁公司工作人员签字认可,是对万铁公司所承运货物进行运输的书面承诺,该货物运输合同成立。双方所签订的货运单是周亚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其条款未与对方协商,属格式条款。认定该条款无效是正确的,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主要在于:1、周亚亚是否应就万铁公司所主张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万铁公司向周亚亚提出的索赔金额9176元是否应受运单中责任限制条款的约束。

笔者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处理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万铁公司与周亚亚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

按照运输合同义务,周亚亚接受万铁公司的货物后,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新合同法并没有规定签订合同必需采取书面形式,但是如果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取书面形式的,则要采取书面形式,约定采取书面形式,却没有采取书面形式以及没有签名或盖章的,一般来说合同不能成立,对各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但是,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虽有上述情形,但合同仍然成立。一,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二,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案中,虽然万铁公司在向周亚亚交接货物时只是口头形式,但周亚亚在接受万铁公司运输货物的要求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接受了原告的货物托运委托。在货物丢失后周亚亚以失主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给万铁公司开具了诚发物流货运单,周亚亚的上述行为反映出该货物运输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万铁公司与周亚亚之间的运输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周亚亚作为承运人应将万铁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该义务自万铁公司将托运的货物交付周亚亚时起至到达目的地止。鉴于部分货物在周亚亚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周亚亚又不能证明货物的丢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所造成,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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