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老伯乘车受伤,被巴士公司职工要求写下受伤与巴士公司无关的“书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为,巴士公司此举有违人道,有乘人之危之嫌。日前,作出上海某巴士公司赔偿徐老伯医疗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医疗辅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档案查阅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6万余元,90%以上诉讼费由巴士公司承担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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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受伤公司取得无责“书证” 有乘人之危之嫌仍须赔偿乘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乘车摔成九级伤残
●便条一张欲证无责
公司辩称,徐老伯所述不属实。当时车辆系正常停泊,徐老伯因年纪大了从座位上起来时自己跌倒了,并非由于紧急刹车造成。由于双方对于造成事故的原因有根本分歧,因此未进行处理。事发后,公司员工曾去徐老伯家里探望过两次。公司对对徐老伯的受伤没有责任,不同意诉请。另外,公司对徐老伯的诉讼明细的有关项目提出了异议。
为证明无责,公司向法庭提交了由徐老伯妻子签名的便条,内容大致为,徐老伯于2008年1月15日乘车到莲花地铁站准备下车,站起来时因没拉好而摔倒。公司表示,该便条是在医院里书写的。因为徐老伯不方便书写,因此该便条的内容是其员工书写的。当时徐老伯明确表示事故与巴士公司无关但要求公司员工送其就医,故出具了便条让徐老伯妻子签字。
●公司没有免责因素
法院认为,公司作为公交车承运人,有将乘坐其车辆的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对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老伯乘坐公交车时摔倒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还是由于公司的过错造成。首先,公司提供的由其员工拟写事发经过、由徐老伯之妻签名的便条,尽管在内容上似明确了事发原因,但从实际分析,此便条形成于徐老伯受伤之后、送医院就诊之前,根据徐老伯当时所受伤害较重,急需就治,且与妻均年事已高的实际,公司以此种方式强调其无过错显然有违人道,也有乘人之危之嫌。故对该份便条的证明力,不予采信。其次,尽管双方对受伤原因各执一词,但依法律规定,公司对此负有举证义务。然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徐老伯受伤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徐老伯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亦即目前无证据表明徐老伯在本起事故中具有免责任因素,故公司应对徐老伯所受伤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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