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诉称:2001年5月29日上午,被告{周4X}驾驶的载客三轮车从西汤村开往马涧镇,原告{吴0X}的丈夫汤兴虎作为乘客坐在其车上。当车行至马涧镇地段时,造成汤兴虎摔出车外,跌倒在地,当场昏迷。经兰溪、金华医院治疗无效死亡。汤兴虎的死亡完全是被被告从车上摔下造成的。故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补偿金65 740元、药费29 638元、护理费955.30元、住{地址:3}600元、{地址:4}252元、丧葬费2 000元,共计99 185.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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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文仙等诉周卫明客运合同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29日,{周4X}驾驶浙(GQ8506正三轮摩托车从兰溪市柏社乡西汤村开往马涧镇。在村口,因与一拖拉机交会,摩托车停了下来。此时,同村村民汤兴虎便爬上了三轮摩托车。{周4X}叫汤不要上来,汤兴虎讲便宜点搭一下车,{周4X}就同意了。汤兴虎上车后,坐到摩托车斗的凳子上。摩托车行至马涧镇上坡地段,汤兴虎从车上摔跌在地。后经兰溪、金华等地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经法医对汤兴虎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认定汤兴虎系颅内多处挫裂伤,颅内血肿致脑功能衰竭而死亡。公安交警部门经调查后,以“无法认定该事故为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章行为造成”为由,告知各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死者汤兴虎的亲属遂以{周4X}未将汤兴虎安全送到目的地,造成汤死亡为由,要求{周4X}赔偿死亡补偿金、医药费、护理费、住{地址:3}、{地址:4}、丧葬费等共计9983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非事故处理通知书。
2.兰溪市人民医院、金华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发票。
3.兰溪市人民法院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4.车票。
(四)一审判案理由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周4X}同意将汤兴虎带至马涧,客运关系即成立,被告有义务保证其安全,对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乘客的伤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不能举证证明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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