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最初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负责室内装饰的公司和建设方为日后核定工程量、计算工程款等埋下了隐患,令双方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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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巨额装修款差点被赖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9年3月24日,上海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分公司为建设沙河口区一装修改造工程,在交纳15万元招投标保证金后,被建设单位——大庆某建筑安装集团公司大连项目部所接受,但双方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后,建设方预付了部分工程款60万元,但口头通知装饰公司额外增加了二楼原男女卫生间地面钢筋混凝土拆除、沐浴间新开门洞、二楼西侧原男卫生间南墙砸除等大量工程。
同年6月18日,装饰公司交付已完工部分,但建设方找各种借口不予支付工程款。无奈之下双方对簿公堂,起诉标的共计202万多元。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法院先后4次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辩称该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不确定,因此不具备支付工程款的前提要求。对此,装饰公司代理人张律师认为,从双方签订的《现场交接协议书》来看,案涉工程双方已经交接完毕,同时《现场交接协议》中注明“装饰公司人员全部撤离后,由大庆集团公司自行看守管理”。张律师还表示,15万元招投标保证金应当在装饰公司中标后及时返还。最终,经过专业鉴定机构现场鉴定,装饰公司所完成的总工程量价款为2191436元、被告留用原告的库存材料价值为163695元。
近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虽没签合同,但涉案工程已由装饰公司进行建设施工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因此,应当由建设方给付装饰公司工程款、招投标保证金、留用的材料款合计19051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