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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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土地承包案是否应予终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关于梁某承包该村土地行为是否应予终止出现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梁某对该村土地承包应予终止,国家规定承包期只有15年,梁某与该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为50到100年不合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村村委会1986年与梁某签订的为期50至100年的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应继续履行,不能随意终止。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根据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生产周期长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地等承包期应更长一些”;同年9月2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就下发的《关于帮助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的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指出“耕地承包期可延长至三十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期限即使长于三十年,也继续有效。
具体到本案中,梁某在该承包土地果树属果林,而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梁某与该村村委会约定的承包期并不违反农业承包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以前只要是按规定承包的,期限即使长于三十年,也继续有效,故该案中梁某土地承包行为继续有效,不应予以终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辛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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