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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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合同纠纷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195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华,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195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凤蝶巷3单元1号。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为张德胜,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贵阳分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贵州某某制药有限公司、刘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筑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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