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哪些保险合同不予成立?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公司会有核保的工作,一旦核保不通过,该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合同不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交强险保险公司拒保,不予成立;不记名保单的保险合同不成立;真保单套打保险合同不成立等等。下面由树图网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希望对有保险需求和需要了解保险知识的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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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保险合同不予成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拒保,尽管保险合同不成立,但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交强险的强制缔约义务,保险公司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一些团体险中,人员流动较大,保险公司采取不记名投保,虽然被保险人不是固定的,但投保人和保险人是明确的,保险合同成立且生效。
真保单套打一般是保险公司内如员工操作,如出了商业险保单,但没录系没入账,近年来常有类似案件发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刘雷诉汪维剑、朱开荣、某财险盐城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假保单系由刘明星的犯罪行为所造成,但假保单是通过营销部的销售门市销售的,营销部的行为在民法上应当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公报虽然没有明确假保单合同的效力,但从判决上看是承认了假保单成立且生效。
此保单与真保单套打不同,保单的印刷纸和印章都是假的。案例有(2012)穗中法民一终字第3346号(见中保协案例选第5辑709页),该份保单购买渠道不明,证实印章印纸均为虚假,法院认定交强险保单效力不予确认,谭某与保险公司之间未成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可见此类假保单的保险合同是不成立。
这在以前寿险违规批退比较普遍,名为保险,实为洗钱。案例如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认定该保险合同系虚假合同,损害了公司和国家的利益,为无效合同。即此类保单为保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此类合同虽然名为保险合同,但没有保险特征,实际为借贷合同。案例1996年10月7日,某化工厂与保险公司签订家庭财产保险,保费20万,约定赔款3万,合同签订时先赔5000,期满后退还返还保费和剩余赔款。法院认定化工厂与保险公司是借贷行为,违反金融法规,借贷合同无效。本案既然是借贷合同,保险合同自然不能成立。
案例2010信狮民初字第482号,某公司为厂房向保险公司拟投保企财险,保险公司办成了建工一切险,厂房被大雪压塌,保险公司辩称建工险承保为在建工程,厂房已经建好,不是保险赔偿对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过错改变保险单,但某公司投保的为企财险,保险公司应按照企财险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表明险种错误的保险合同依然成立生效。
此类情形有两种情况,一类为标的部分损失,如车辆部分损坏,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无需赔付。另一类为标的灭失,如车辆被烧毁,因合同签订时标的已不存在,保险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校方责任险单独讨论有其特殊性,校责险越来越像强制险,保险责任期间一般为9月1日到次年8月30日,但由于学生统计、出单等的手续,保险合同签单往往要到10月份左右,因此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在10月份,保险责任期间追溯至9月1日开始。
倒签单和校责险不同,是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也倒签在9月1日,大部分涉嫌诈骗,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合同成立时间应按照实际签单时间。对于特殊的海上保险,投保人签订《倒签单保函》,在不存在欺诈骗保等情况下,保险合同成立生效,成立生效时间按照实际时间,保险责任追溯至倒签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