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某种涉外因素的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种明确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涉外经济合同的一种主要类型。依协议一方向对方支付保险费,对方在保险标的遭受约定风险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或于约定事件出现时,履行给付义务。它有下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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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保险合同小常识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1.是一种射幸合同,即保险事故的发生对合同是偶然,不确定的;
2.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即保险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义务仅限于保险事故发生时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3.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要主动提供保险标的的危险情况或须说明事实;
4.是附条件的双务合同,如条件不具备则为单务合同;
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涉外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前者又称承保人或保险方,一般是法人(英国例外)。它享有保险费请求权,同时有承担给付保险金或赔偿的义务。后者又称要保人、投保人、保险单持有人,是保险合同中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
2.涉外保险合同关系人包括被保险和受益人,它们对保险利益具独立请求权。
涉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与财产有关的利益和责任;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既是享有保险保障权利的人,又是保险标的。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也可以具体化为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与被保险人人身有关利益。
保险标的的范围十分广泛,几乎无所不包,但下列情形例外:
1.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
2.不存在危险的;
3.危险发生时间与空间是固定的;
4.违反公共良俗的,如盗窃的财物,被保险人承担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