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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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从一则典型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 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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