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理赔工作中,常有被保险人以保险合同载明“仓至仓”条款为由,认为保险责任起讫地为两头仓库,外加60天限制,其中自有不少误解。关于责任终止,保险合同一般有明确规定,但关于责任起始,由于保险合同规定相对简单,现结合《保险法》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对此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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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起始时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众所周知,由于海上货物运输的不确定性,环节复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期间采用“仓至仓”条款。在CIC条款中,明确指出“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ICC条款中定义为“保险责任始于货物运离载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送之时。”中外条款两者基本一致,而且意思表达相当明确。然而事实是否真的如此简明呢?
单纯依赖这一条款判断保险责任的起始,在事实上忽略了一个保险的大前提——可保利益原则。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未明确提及这一原则,但我国《保险法》对此有所规定。根据《保险法》第147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保险法》对保险利益的规定对海上保险合同仍有约束力。《保险法》第11条对保险利益明确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该条第l、2款明确指出了保险合同成立的一个大前提——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由此可推知,海上货运险尽管条款规定保险人承担仓至仓责任,但事实上保险责任起始可能晚于仓至仓条款规定,原因何在?原因在于尽管货物已开始启运但被保险人对货物可能仍不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法律上承认的有哪些利益呢?我国《保险法》未作进一步阐述。由保险利益的定义可知,拥有海上运输货物的所有权的一方一定具有海上货物的保险利益。问题在于货物买方在取得货物所有权前是否有保险利益呢?一般而言,由于国际贸易中货物买卖的特殊性,往往导致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不一致的。即风险转移可能先于所有权转移(而且这也是一种普遍现象),那么当风险转移到买方一边而所有权还未转移时,货物买方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呢?我国《保险法》对此未做明确规定。对此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MIAl906)对于“可保利益”的规定可帮助我们认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MIAl906第5条将保险利益定义为:“(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律上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由此定义可知,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不仅仅指货物的所有权,它还包括其他利益关系,一些学者将其范围具体演绎如下:(1)有货物/财产;(2)对货物占有导致有托管责任;(3)有风险;(4)已交付货款。
由以上范围可知,承担对运输途中的货物受损风险的一方亦有可保利益,即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一旦风险转移至货物买方,货物买方即具有可保利益。
(一)对于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即由出口商购买的保险)根据《海商法》第229条和英国MIA(1906)第50条规定,保险合同可自由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一同转让。由此,无论对出口商或进口商保险责任起始点均为出口商(发货人)仓库。
(二)对于进口货物运输保险(即由进口商购买的保险),则情况有所不同。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在进口商具备可保利益前,尽管有“仓至仓”条款的规定,保险人仍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而言,保险责任起始点为货物运离保单载明仓库开始运送且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时。即进口商拥有货物所有权或承担相应风险时。换句话说,进口商至少要对运输途中货物承担风险,保险责任才能开始。
那么进口商何时才对运输中的货物承担风险呢?此处必须结合各种贸易术语加以分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它规定了每一价格术语下,出口商与进口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将所有贸易术语分为四种基本类型:按出卖人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组(仅在出卖人所在地交付货物给买货人)、F组(出卖人将货物交给买货人指定的承运人)、C组(出卖人负责订立运输合同)、D组(出卖人必须将货物运抵目的港并支付费用,承担风险)。
在这四组贸易术语中仅有CIF和CIP两个术语涉及购买保险合同,它们规定应由出卖人负责购买保险。如前所述,保单可转让,故而“仓至仓”责任起始于货物运离出卖人仓库。
在剩余的10个贸易术语中,根据A3b)和B3b)的规定,购买保险合同均非贸易双方义务。具体由哪一方来购买保险可由贸易合同另行规定或双方根据各自利益自行安排。如在E组、F组、C组(CIP、CIF除外),由于对交付与风险转移的规定,海上风险由进口商承包,故一般由进口商购买保险;而对于D组,由于在目的港交货,海上风险由进口商承担,故一般由出口商购买保险。如由进口商购买保险,则与CIP、CIF一样,仓至仓责任起始于货物运离出口商仓库。如由出口商购买保险,则如前所述,在风险转移给出口商之前,对货物无保险利益。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版)》各术语解释的A5和B5条规定,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出口商履行完交付义务后,由出口商转移至进口商。这一点对于判断保险责任起始至关重要。同时B5还规定,若进口商没有依约收取货物或没有给出口商为履行其交付货物义务可能需要的提示,在货物已分开或特定化为合同的货物的情况下,风险提前转移给进口商,但此类风险并不属于海上货物运输险责任范围,这属于被保险人(进口商)过失造成,为保险除外责任,并且在EXW术语下,此时货物并未出运,即使根据仓至仓条款保险期间也并未开始。
贸易术语
保险责任起始于
E组
EXW
工厂交货(指定地)
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
F组
FCA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
货交进口商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
FAS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按港口惯常方式,在进口商指定的装船地将货物置于进口商指定的船边
FOB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货物越过船舷
C组
CFR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同FOB
CPT
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货交承运人
D组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在指定目的港的卸货地点,货物在船上置于进口商的支配之下
DEQ
目的港船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货物置于目的港码头,处于进口商的支配之下
DDU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港)
同DES
DDP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港)
同DES
当然,在具体的使用中,随着贸易术语的变形,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的起始还会有所变化。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五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