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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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外商投资咨询服务公司诉武汉某某技术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事判决书
(1998)宜中经初字第41号
原告(被上诉人)宜昌市aa投资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上诉人)武汉bb新技术公司(以下简称“bb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钢,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郝军,宜昌市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明达、何沁原,湖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aa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4年10月2日签订咨询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工程信息服务,被告支付原告453500元咨询费,被告通过原告承包了宜昌县黄牛经济园区土石方工程,后被告按合同付部分咨询服务费,尚欠咨询服务费41.6万元未付。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咨询服务费41.6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8万元。
被告bb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属于中介公司,违反了建筑法规关于不得以介绍工程为手段收取费用的规定,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10月2日,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一份,合同规定,aa公司为bb公司在三峡坝区、黄牛经济园区承包土石方工程提供信息、疏通渠道、组织洽谈业务;bb公司在1994年12月20日前支付前期工作费5万元,交付咨询服务费40万元。该合同签订前后,aa公司为bb公司提供了宜昌县黄牛经济园区的工程信息,组织考察了工程情况,并经中介与黄牛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等一系列活动,之后,bb公司与宜昌县黄牛建设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18日签订了土方挖运工程承包合同,依据该合同,bb公司承包了黄牛经济园区2000立方米的土石方挖掘工程任务,据黄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报表记载,bb公司完成产值600余万元。
同时查明:aa公司系1994年9月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核准其经营范围有“为国内外客商承办委托投资办企业、承包、发包、转包业务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bb公司系从事新材料、新能源、计算机、机械技术的研究、生产、技术服务、咨询的企业法人。bb公司已交付给aa公司价值1.9万元电脑一台,付款3万元。
1.aa公司与bb公司签订的咨询服务合同一份。
2.bb公司与宜昌县黄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一份。
3.黄牛建设有限公司招商中心通知bb公司机械进场通知书一份。
4.宜昌县黄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报表一份。
5.武汉高创系统工程公司对bb公司购买电脑价格证明一份。
6.原、被告双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
7.原、被告当庭陈述。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aa公司经工商机关核准有咨询服务的经营范围,具备与bb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合同规定aa公司为bb公司承包工程提供信息、疏通渠道、组织洽谈服务,实际履行中aa公司也提供了多项服务义务,该合同虽然涉及《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禁止的介绍工程行为,但并非单一的以介绍工程为手段收取费用,所涉及违法行为不足影响全部合同效力。因此,双方签订合同应为有效合同,bb公司应向aa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鉴于bb公司实际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情况,按约定支付服务费有失公平,本院据实确定由bb公司按约定服务费的二分之一支付给aa公司,aa公司其余请求不予支持。
1.确认bb公司应付aa公司咨询服务费225000元,bb公司已付49000元,尚欠176000元。
2.前项确定bb公司尚欠aa公司咨询服务费176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并自199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比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0元、其他诉讼费2194元,合计13164元,bb公司与aa公司各负担6582元。
[1]《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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