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国科政字[1995]043号 【颁布部门】 :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颁布时间】 : 1995年05月16日 【实施时间】 : 1995年05月16日 【法规类别】 : 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已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采取符合国际惯例的仲裁的规则和程序,对规范和指导各类仲裁活动,明确我国仲裁工作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 技术合同仲裁是仲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学习《仲裁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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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前搞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若干意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直辖市、省会城市、已设立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城市的科委以及省、自治区科委,要积极主动与市、省(自治区)法制局(办)及主管领导接触,向其汇报、宣传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重要意义、机构、人员情况以及近年来的工作成绩,争取主管领导及法制局(办)对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理解与支持。省(自治区)科委要与省政府、法制局(办)研究、探讨今后如何进一步开展工作,为在全省(自治区)范围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做好准备。
二、对已有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可积极争取保留其独立仲裁机构的地位及工作方式。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加重新组建的仲裁委员会,积极参加仲裁机构重建领导小组和新的仲裁委员会,确保技术合同仲裁的重要地位与工作的延续性。
三、现有的技术合同仲裁员经过严格培训、考试,并经国家正式授予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这批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要努力做好协调工作,确保技术合同仲裁员资格得以保留,并积极创造条件使具体继续参加技术合同仲裁和其它仲裁业务。
四、《仲裁法》要求仲裁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省会城市科委要积极向省(自治区)科委报告情况,省、市科委要协调一致,共同解决在仲裁机构重建和落实《仲裁法》工作中遇到问题。
五、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要继续认真办案,做好技术合同仲裁工作及咨询服务、司法鉴定等相关业务。并在人员、机构调整,法规解释等方面做好准备工作,保证技术合同仲裁工作的衔接与延续。
六、尚未建立技术合同仲裁机构的省(自治区)及省会城市和设区的城市科委也要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根据《仲裁法》的要求,积极开展技术合同仲裁工作。上述意见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所遇问题及意见可报国家科委政策体改司,抄报国家科委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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