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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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第一条:为加强学院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采购招投标的监督,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学院和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国家邮政局《邮政建设工程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院范围内进行的建设(修缮)工程、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一)建设工程的土石方、土木建筑、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工程等。(二)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专用设备、非标准设备等。(三)修缮工程中的土建、安装、线路铺设、道路、绿化、技改项目及超过10万元以上的其他工程。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物资集中采购包括:一次性批量集中采购,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学生用品、后勤服务保障设施、设备及器材等。第五条;学院建设(修缮)工程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第六条;为了公平、公正地开展学院建设(修缮)工程和物资集中采购的招投标工作,形成管理、执行、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机制,由校长授权,学院成立建设工程(修缮)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该小组由分管学院建设工程的院领导任组长,计划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院工会及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后勤处是全院资产的管理部门,采购工作原则上由后勤处统一组织,使用单位提出要求并派人参与。领导小组下设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投标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后勤处。第七条:招标:(一)建筑工程1000㎡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工程造价50万元以上的其他土木建筑工程,50万元以上的装修、装饰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上经省、市招投标管理部门、(中介机构)主持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须经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二)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可以在院建设工程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投标领导小组指导监督下,由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也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主持进行。第八条:院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和物资集中采购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进行。第九条: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经学院批准立项的建筑工程(物资采购计划),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学院进度要求,经学院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批准,院招标投标办公室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招标投标工作。
1.50万元以上项目,按规定开标时间前2小时,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派人到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5—7人(含基建行政主管部门评委1—2人),2.5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院内确定评委。(十二)开标:1.50万元以上项目:在规定的开标时间,院招标领导小组有关人员及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有关人员,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评委在规定的开标会场,参加建设工程的开标。开标步骤如下:(1)举行开标会,确定评标办法,并明确评标权数;(2)由政府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及评委检查核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法人证书及项目经理证书是否有效;(3)由投标单位检查确认封好的投标书封签是否完好,并由投标单位全部启封各自的投标书,由评委确认投标书是否有效,并宣布有效投标书的标底:包括投标报价、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等级等。2.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和物资采购开标,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十三)评标:1.50万元以上项目: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当众拆开并宣读审查后并以封存的标的造价、工期、质量等级,由评委按照开标会上已确定的评标办法,根据各投标单位的投标书的 编制情况,报价、工期、质量等情况结合工程标的,及投标单位已施工项目的优良率、信誉程度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得分最高者为中标单位。2.50万元以下项目,参照以上办法执行。(十四)发出中标通知:学院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开标会议确定的中标单位,在开标会议后十五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经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物品采购,以电话或口头通知中标单位。第十条:施工合同签订:学院应在中标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书的内容签订建设发包承包合同。第十一条:增加采购的透明度,五万元以下的物品采购要货比三家,择优购买,并至少有两名人员参加;五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要组织招投标。特殊或急需物品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采用议标等形式采购。第十二条:减少采购环节,降低采购成本。物品采购应尽最大努力直接到厂家购买,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第十三条:组织验收。所购设备到货后,由设备使用单位和后勤处负责验收,认真检查设备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说明书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等。第十四条:招投标资料及合同等相关技术资料由主办单位归档备查。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如有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院后勤处负责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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