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维修服务是承揽合同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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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维修服务是承揽合同关系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案情简介:王某的彩色电视机坏了,而自己又不懂电器修理,结果会电器维修的张某自愿上门维修。双方约定由张某上门修理电视机,上门维修费50元;若更换零件则另行按成本计价。张某上门后在维修中触电,不幸致残。对张某的损失双方协商无果,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在确定责任时,合议庭对张某与王某之间是承揽关系或是雇佣关系发生了明显的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电视机不能正常使用需要修理,王某雇佣有维修家电技能的张某上门维修,张某利用自己的劳动技能向王某提供服务,上门维修费50元的约定就是张某提供劳动服务的报酬;更换的零件按零件价格另行计费的约定,也说明张某是向王某提供劳动服务,王某与张某之间应是雇佣关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将修理不能正常使用电视机的工作任务交给张某,张某在维修过程中是使用自己携带的修理工具,王某对张某的修理行为没作任何的指示或限制。如张某没有修理好电视机,按照通常的习惯王某不会支付上门维修费和更换零件的费用;电视机修理能正常使用后,由王某支付上门维修费和更换零件的费用。王某与张某是以交付劳动成果作为支付报酬的条件,王某与张某之间应是承揽关系。
法理评析: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活动中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完成的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通常的雇佣关系是指在一定或特定时间内,雇员给雇主提供劳务,雇主给付报酬的活动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与雇佣关系中都存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这一客观要素,在区分相互关系时存在认识上的模糊,但他们在法律关系上也存在以下方面区别。
一是法律关系主体间的人身依附关系的情况区别。承揽关系的主体间在完成工作中是平等的关系,承揽人与定作人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工作,由自己承担民事责任。雇佣关系的主体间在完成工作中是不平等关系,雇员以雇主的名义进行工作,由雇主民事承担责任。
二是对工作过程的干预情况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参加承揽人的劳动过程,不干预承揽人如何完成工作或以何种技术完成工作,也不干预承揽人将主要工作以外的辅助工作交给他人完成;承揽人可以自主安排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可以要求雇员具有的技术水平程度,以某种方式完成工作,对雇员的劳务进行监督和管理,随时安排或改变雇员的工作任务;雇员对雇主安排的工作任务没有选择权。
三是提供设备、材料主体的区别。承揽关系中,除约定外定作人不向承揽人提供设备、技术和材料,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和材料完成主要工作。雇佣关系中,雇主向雇员提供设备、材料,雇员利用自己技术或劳力完成工作。
四是劳动能力的价值实现和支付报酬的对价区别。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作为对价支付报酬,在订立合同时应确定报酬的总额,劳动者是通过劳动能力与材料、设备的结合产生工作成果,以工作成果的交换获得报酬,劳动能力是间接地实现其价值;雇佣关系中,雇主以雇员提供的技术或劳动能力作为对价支付报酬,在订立合同时不能确定报酬的总额,仅能确定计算报酬的方法。劳动能力作为直接作为交换对象来获得报酬,是直接地实现其价值。
五是完成工作任务中产生的责任区别。承揽人在完成工作的劳动中对第三人或自己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负担责任,若定作人对指示、选任或定作有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雇佣关系中的侵权责任则由雇主承担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电视机的修理与修理工的技术密切相连,平常人不能通过对修理工的语言来确定其修理技术的好坏,人们不会雇佣一个不知其修理技术高低程度的人来为自己提供劳务,通常的是将修理好电视机的工作交给修理工去完成,电视机修复到能够正常使用,就支付报酬。王某与张某订立口头合同时就确定了报酬的总额,虽然没有明确上门修理费就是交付劳动成果的报酬,但结合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张某在修理电视机的过程中是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工作,并使用自己修理电视机的设备、技术、材料和劳务,自主地完成修理任务的事实应确认王某与张某是承揽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