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人义务有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如实报告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等。居间人在未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其不可以要求支付报酬,但是能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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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人义务有哪些,居间人有哪些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居间人的义务有:
1.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3.如实报告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或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现实生活中很多融资中介虽然提供了相应的服务,但是并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因此委托人因合同未促成而拒绝支付居间人费用,居间人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居间人虽然未促成合同成立但是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因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佣金,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1.居间人应将所知道的有关订约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
2.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者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3.居间人对于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他人保密的义务。
居间人在负有忠实义务的同时,还负有尽力义务。判断居间人是否有尽力义务及其范围如何,应就其合同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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