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合同法规定,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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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退职,中介费需返还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姚xx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了一家进行劳务中介服务的职业介绍所。2005年12月,一公司委托姚xx招收20名女工。姚xx将试用期限、工资待遇、期满后的待遇按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告示。12月13日,杨xx到姚xx处报名,并交了中介服务费400元。姚xx遂出具了一份介绍信,让杨xx前往公司报到上班。杨xx上了两天班,但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杨xx觉得该工作不适合自己,向公司辞职后,要求姚xx退回中介服务费。因遭到姚xx拒绝而成讼。
就姚xx应否退回中介服务费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姚xx已按约定为杨xx介绍成了工作,其任务已经完成。杨xx曾到公司上过班,辞职是她自身的原因,其诉请无理,应予驳回。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姚xx应当退回中介服务费。理由是:
1.姚xx与杨xx的居间合同成立,但姚xx并没有完成居间义务。由于法律、法规对居间合同的形成没有特殊的规定和要求,也就表明只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杨xx接受招工条件并同意支付中介服务费,姚xx介绍杨xx到公司工作,属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且生效。但是,杨xx根据姚xx开具的介绍信到公司上了班,并不等于完成了中介任务。因为双方并没有约定居间义务的完成以上班为准,判断是否促成合同成立的标准在于:一是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二是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合同,即使在试用期,也应如此。而事实上杨xx并未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2.居间报酬的取得属法律强制规定,姚xx无权获取中间费用,已收中间费用应当退回。因为合同法第426条、第427条分别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只有促成合同成立,居间人才能获取报酬。姚xx未能达成居间目的,其事先收取报酬的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收款时起便属无效民事行为。
3.姚xx有权请求杨xx支付必要的费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这是基于居间人为了解相关信息、商业信息及有关人的资信情况、信誉度、知名度等情况,必定会有一定的费用支出。因而出于善意的姚xx,可以要求杨xx支付必要费用,具体可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兴国法院 颜梅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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