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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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房按揭,如何认定抵押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争鸣]
原告xx银行提出,孙xx和xx银行签订的贷款抵押合同无效,因为该合同签订时,房屋还没有开始兴建,双方也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所以不产生法律效力。而担保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关于借款及保证的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xx公司应当对孙xx的借款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孙xx和xx公司提出,孙xx和xx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工程尚未动工,也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因此贷款抵f甲合同无效,合同对孙xx和xx银行都没有法律效力。既然孙xx以商品房作抵押这一行为是无效的,那么孙xx和xx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本来意义。根据“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合同因贷款抵押合同无效也归于无效。
[法官点评]
按揭贷款购房在我国是新近出现的一种购房付款方式,并且越来,越普遍。按揭一词不是我国新创的名词,实际上是香港法域或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香港对mortgage一词的广东话音译。Mortgage在我国又译为抵押,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按揭与抵押的密切关系。按揭的本义是购房人将房地产的所有权益让渡给银行,以此获得铬银行贷款,若购房人不能按期还清贷款,则房产的权益即归属银行,在购房人还清贷款之后,银行再把该权益归还贷款人的一种法律行为。按揭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由银行作为按揭人向购房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袋款,购房人只需向开发商交付一定比例的房价款即可取得房房屋产权。按揭贷款过程中主要有三方当事人,即购房贷款人、银行和房地产开发商。在本案中,孙xx、海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建设银{行即为三方当事人,三方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关系。孙xx和xx公司是商品房买卖关系,孙xx和xx银行是贷款抵押合同关系,xx公司和xx银行是担保合同关系。在这一系列合同关系中,孙xx和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关系是主合同关系,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是从合同关系。
我国《担保法》第42条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41条规定: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孙xx和xx银行签订贷款抵押合同时,不仅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而且房屋还没有开始动工,违反了法律关于以房屋作为抵押物必须经过登记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贷款抵押合同无效。贷款抵押合同无效,指的是合同中的抵押条款是无效的,这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孙xx和xx银行的贷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因此贷款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签订后,xx银行即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将36万元作为房款支付给孙xx,孙xx也部分地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对于未能履行的合同债务,孙xx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孙xx和xx公司还签订了担保合同。《担保法》第5条规定: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孙xx和xx银行的贷款抵押合同不应当是主合同关系,主合同关系是孙xx和xx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前文已述,贷款抵押合同关系和担保合同关系是从属于商品房买卖关系的,这两个关系都要围绕房屋买卖合同展开,为房屋买卖的最终实现创造条件。而孙xx和xx公司钓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也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因此,这个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就不能以主合同无效而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四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