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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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答复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
工商市字〔2004〕第220号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委托担保合同”为主合同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的请示》(赣工商文〔200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当一些专门从事信用担保的企业为中小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中小企业为信用担保企业提供反担保,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时,当事人应当提供主合同即中小企业和银行或者其他债权人签订的借贷、买卖等合同,及企业动产抵押合同、委托担保合同等从合同。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