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有很多,很多人都会用到保管合同, 那么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仓储合同保管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什么?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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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哪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
(二)亲自保管义务
(三)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四)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
(五)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保管人的义务:
1、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2、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五)责任承担:
1、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2)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
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3)取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不当得利的成立,以利益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即一方受损是他方获利所致。至于损失与利益的范围大小是否一致,形态是否相同,在所不问。
在返还利益时,利益小于损失的,以利益为准,利益大于损失的,以损为准。超出损失部分的利益,在扣除有关费用后,收缴国库。
(4)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人行使提存仓储物权利的条件是,仓单持有人在保管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取仓储物的。只有上述条件满足时,保管人才有权提存该仓储物,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保管人对有偿的保管合同有收取保管费的权利
保管人的权利即寄存人的义务,关于收取保管费的权利参见寄存人义务的有关部分及《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的的规定。
(二)保管人的留置权
在有偿合同中,寄存人支付保管费是其主要义务,但是支付其他费用,无论对有偿或无偿合同,寄存人都有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这些费用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利益预先垫付的。其他费用是指为维持保管物原状,使其免遭损失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重新包装、防火、防腐、防锈等费用。
如果寄存人不支付保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即暂时扣留保管物,经过一定期间后,寄存人仍不履行义务,保管人可以将留置物折价变卖、拍卖并从其价款中扣除保管费及其他费用,有剩余的,归还寄存人,不足的,寄存人应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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