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内容:仓储保管人的义务有:给付仓单义务;接受和验收存货人的货物入库的义务;危险通知义务;对仓储物实行储存和保管的义务......下面树图网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仓储保管人的义务的法律知识。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987ba2d2ad490775974145a438712d85
仓储保管人的义务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盖章。仓单就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84条规定,保管人在接受存货人交存仓储物入库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仓储物验收时保管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遇到以下情况的,保管人有义务通知存货人:
(1)货物发生变化。例如,发现仓储物出现异状,发生数量减少或价值减少;
(2)货物临近失效期。对于外包装或货物标记上标明或者合同中申明了有效期的货物,保管人应当向存货人提前通知失效期。一般应在仓储物临近失效期60天前,通知存货人;
(3)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起诉或扣押时,保管人应立即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如果因为情况紧急,保管人来不及通知存货人,应当先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仓储物的安全,事后仍有义务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储存,是指保管人在接受仓储物后,要为仓储物提供一定的空间予以存放;保管,是指保管人须提供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以防止仓储物的毁损、灭失。
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事由合同终止时,保管人应将仓储物返还给存货人或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不得无故扣押仓储物,若因合同期限届满存货人或第三人请求返还仓储物,原则上也应予以返还,但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存货人请求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388条规定,保管人根据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的要求,应当同意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这就是关于保管人容忍义务的规定。所谓检查仓储物,实际上就是仓储物的检点。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可以进行何种程度的检查,应根据仓库的状况及习惯决定。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请求样品的提取时,保管人可以请求其交付证明书或请求相当的担保。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八十八条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工业机器人的基本特性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工业机器人的基本特性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26723f573dc1ecf653e069c3dfaeb7c4
树图思维导图提供 合伙人的分类及功能详解 在线思维导图免费制作,点击“编辑”按钮,可对 合伙人的分类及功能详解 进行在线思维导图编辑,本思维导图属于思维导图模板主题,文件编号是:a3379d96638da08b789972b795dd571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