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予合同司法撤销的案例 案例介绍: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刘某与张某诉小刘撤销赠予协议的案件。 原告刘某与张某系夫妻,被告小刘系二人之子。2006年2月,二原告与被告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刘某、张某将位于门头沟区某街西房四间赠与小刘;作为赠与条件,刘某、张某要求保留其在上述房产中有一间居住的权利。双方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其中赠与人张某的盖章系小刘私刻章。此后,被告于2006年6月至10月未给付二原告赡养费,并与原告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发生纠纷,经当地村委会和镇司法所调解未果。11月24日,被告及妻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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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予合同司法撤销的案例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在本案中,被告自认公证书上张某的盖章系其私刻,故赠与合同的公证程序存在瑕疵;被告在客观上存在5个月未给付赡养费的情况,且未举证证实在主观上没有过错;被告对二原告的生活造成侵害。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显示原被告之间存在较深的矛盾,双方就住房、赡养费等问题因无法自行解决,已多次经村委会、司法所等部门进行调解,可见被告的行为已给原告的生活造成较严重的负面影响。被告及妻子到原告家中协商住房事宜又发生纠纷,刘某因脑出血住院,显示该行为给刘某造成了巨大心理和精神压力。故此,这个赠予协议应予撤销。
门头沟法院判决撤销了刘某、张某与小刘于2006年2月27日订立的赠与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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