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的多重买卖,是指出卖人将同一商品房出售给不同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买受人并与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在处理商品房多重买卖纠纷时,主要涉及到相关买卖合同的效力的确定以及何人可以取得争议商品房所有权的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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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的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关于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
l.出卖人与某一买受人恶意串通,签订买卖合同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使得其他在先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无法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确认该出卖人与在后买受人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又如,《商品房买卖解释》第10条即规定,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交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2.在所有买受人均无过错或者均无与出卖人串通的情况下,该数个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能因此而确认为无效买卖合同。
3.在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出卖人再就同一商品房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的,即出卖人对在后的买受人存在欺诈行为,依照《合同法》54条第2款规定,在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存在欺诈为由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也可以不申请撤销该合同,而主张解除该买卖合同后,向出卖人主张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解释》第8条第2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第9条第3款亦规定,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己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会导致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买卖合同被撤销、也可能被解除。
4.在后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未与出卖人串通)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在先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在先的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是依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二)商品房多重买卖合同中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确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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