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选择租赁物和供货商;占有、使用租赁标的物;租期届满时,选择租赁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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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的权利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承租人选择租赁物的出卖人(供应商),并与出卖人协商约定买卖合同的条款;
2.承租人选择出租人(租赁公司),并与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3.承租人与出租人订立委托协议,委托出租人按照自己确定的出卖人,商定的条件和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
4.出租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同时,承租人必须在买卖合同上签名盖章。
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虚构租赁物;
2.融资租赁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3.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等。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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