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特性是是标的特定、具有诺成性、双务性等。承揽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提供材料的义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承揽人的保密义务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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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特性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承揽合同特性如下:
1.标的特定,即承揽合同的标的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
2.承担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有偿性等特点;
3.承揽合同的其他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1.提供材料时的义务;
2.定作人协助义务;
3.承揽人保管义务;
4.承揽人保密义务以及定作人要求不合理时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其中保密义务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八条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四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五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四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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