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的工作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人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有辅助性工作的完成。第三人完成辅助性工作时,应当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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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的工作包括:
1.加工
2.定作
3.修理
4.复制
5.测试
6.检验
这里列举的只是六种主要的承揽工作,现实中的承揽合同并不限于这几项,凡符合承揽合同定义的合同行为都属于承揽合同所调整的承揽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工作可以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主要是辅助性工作。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产生两个法律关系:一是定作人同承揽人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二是承揽人同承担承揽任务的辅助工作的第三人之间的“次承揽”关系,也称之为“转包”。定作人和第三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关系,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也不影响承揽和定作人之间合同的效力。承揽人同第三人之间一般也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是新的定作人,第三人是新的承揽人。
承揽合同包括以下合同:
1.加工合同
2.定作合同
3.修理合同
4.复制合同
5.测试合同
6.检验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因承揽合同的包容性极强,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实际上是对一大类合同的规定,这是承揽合同与其他典型合同的一大区别。要确定一个合同是否是承揽合同,最基本方法是看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类型。比如在照相合同中,顾客有支付报酬的基本义务,对方有拍摄并交付照片的基本义务。自然而然就可以认定它是承揽合同的一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