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广西桂林市民莫某、张某、傅某、叶某、李某、何某、欧某7位购房户,于2006年9月28日至2007年1月9日间,与广西X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定了荔浦县“幸XX城”( 原名永X花园)的商铺预交定金合同,当时商铺价格为四十万左右,该楼盘于2010年底竣工,商铺价格已经涨了十倍,涨价却导致他们没办法签定正式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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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无奈于2011年3月30日,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把X信公司告上法院。荔浦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主持调解,2011年9月9日,7位购房户(原告)与X信公司(被告)达成了七条民事调解协议,X信公司同意于2011年10月30日前与7位购房户正式签订幸XX城(原名永X花园)复式商铺买卖合同。商铺的公摊面积双方约定按国家房产测量的法律、法规由房管局确认为准。
至2011年10月30日,X信公司却拒绝和7位购房户签订正式买卖合同。X信公司称,7位购房户无视规划设计变更的事实(幸福丽城由7层改建为19层),既不同意合理增加买房款,又不同意按照解除预定协议处理,以致无法解决。
4月11日,记者在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见到7位购房户,他们告诉记者,2012年1月17日,他们依法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法院没有给他们收到申请执行材料的回执,也没有立案。到5月份,7位购房户再次依法向荔浦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书,法院才在2012年9月3日予以受理立案,但是,法院却故意没有编上受理立案执行案号。并下达通知书给7位购房户,责令他们二十日内与X信公司协商去签订幸福丽城商品房买卖合同。
7位购房户拿着法院这份通知,及时找X信公司要求签订商铺买卖正式合同。X信公司坚持要他们各承担超购房面积111%的公摊面积,双方没有成功签约。事后,7位购房户及时把情况汇报给荔浦县法院,并向法院提出要求及时强制执行此案,但法院并没有采取行动。
7位购房户诉称,由于法院不作为而致他们的9间铺面于2012年12月8日由X信公司出租给苏X电器开业赚取收入,处于合同纠纷期间的商铺也可以出租,他们不知道天理何在。
7位购房户了解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行结案。到2013年3月3日,荔浦县法院就应该执行结案。于是他们于4月11日,在法定期限已超过1月多的时候,到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投诉,要求荔浦县人民法院尽快执结此案。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