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在现在出现的是十分频繁的一个事情的,对于这个合同纠纷在法律上是有着明确的诉讼时效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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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在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的案件跨越时间长久,即便是时间跨越时间相对较短,也容易超过诉讼时效的两年的规定,承包人的施工权益将受到极大损害。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但是有特殊情况也可以延长。所以,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将成为当事人的诉讼案件是否能够胜诉关键。要准确把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实质上就是要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付款的具体时间。换而言之,当承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从法律上讲承包人也就知道了其权利被侵害的具体时间,其索要工程款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也就随之而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具体时间,并非那么简单。如典型案例广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建筑工程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罗成仫佬县支行建设合同案中法院的裁判规则如下:发包人农行罗成支行与河池建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明确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后,河池建筑公司(编制资料)→→农行罗城支行(复查20日)→→建设银行(核准);核准完成后,农行罗城支行(20日内支付工程款)→→河池建筑公司。本案中,发包人并未按照上述约定将承包人的编制资料提交建设银行核准,致使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具体付款时间无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也无法起算。
再如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青海国粮城东粮油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宁兴禾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裁判规则如下:建设工程款履行期限不明确,承包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88条第2款、《合同法》第62条第(四)向的规定随时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但承包人必须给发包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并从承包人给予发包人清偿债务的宽限期满时开始计算时效。
再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诸多,之前已有详述在此不再赘述。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文山州建达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周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的裁判规则如下:由于无效合同的无效状态一直在持续,同时无效的合同与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故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实质上是请求对无法返还的财产折价补偿的权利,而该权利自合同无效时就享有,而不是合同被确认无效时才拥有。但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折价补偿的权利被转换成一种普通的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起算时间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次日起开始计算。应当说,本案主要从《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无效合同时当事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进行了详细的法理阐述,具有良好的审判指导意义,对司法实践有重要作用。
常见的纠纷类型还包括质量保证金的退还问题也涉及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实际上,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同时其又具有担保功能,以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的工程是否缺陷以及缺陷大小来确定该保证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关于请求支付保修期的诉讼时效并非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因为还要加上法律规定的保修期间,才能确定保修期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事实上,诉讼时效制度是各国民事法律中普遍存在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基本价值在于“确保交易之安全,维持社会秩序”。“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不仅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纠纷都应当把握好诉讼时效这道关,不要让当事人失去了胜诉权或者诉讼时效的抗辩权。
合同形式,是指当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经济合同的形式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表达方式,也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的表现方法。根据经济合同法规定,经济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两种。
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书面方式表达相互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凡是不能及时清结的经济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在签订书面合同时,当事人应注意,除主合同之外,与主合同有关的电报、书信、图表等,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履行,便于管理和监督,便于举证,是经济合同当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五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六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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