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法当中对于合同是有着明确的主体以及客体的区分的,这两者之间的身份区分就是标志着相关的责任以及权利的划分的,但是很多人都是不知道这个运输合同的客体是什么的。下面就让树图网小编为大家带来公路运输合同客体是谁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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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运输合同客体是谁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法学理论中所谓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又称权利客体。在合同法律关系中,一方通过获得这一对象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另一方则针对这一对象履行自己的义务。权利义务必须有得以体现的载体,没有任何载体的权利义务只是虚拟的空中楼阁。因此,各科法学均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和精神财富。因此,物、行为和精神财富作为权利义务的载体,在法学上的含义等于客体。在合同关系中,一方有权取得某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而相对方则有义务交付(或履行)这一特定物、行为或精神财富。因此,给付行为是客体或标的的基本内容。在合同法中,客体与标的具有同一含义。合同客体和标的问题,学者观点各异。
客体、标的、标的物三个概念具有同一含义,其差别细微,主要是使用场合的不同,客体概念主要用于一般法律关系和民法债关系中,标的概念通常用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中标的与标的物两个概念常不加区分。通说运输合同标的为劳务,即运输合同标的(客体)不是被运送的货物或旅客及其行李包裹,而是运送行为本身。
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托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办理有关手续的义务;包装货物的义务;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包括: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包括: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检验货物的义务;及时提货的义务;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分区段的不同方式的运输联合起来为承运人履行承运义务的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效力体现在:
1、承运人权利和义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享有,多式联运之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
2、支付费用的总括性。托运人将全程不同运送设备的运费一次性支付多式联运经营人,并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多式联运单据分可转让和不可转让两种。
3、对于联合运输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或毁损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数额,首先适用法律的特别规定或国际公约的规定;发生损害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赔偿责任,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依约定或法定分配。
违约责任
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人应按其价值的 %偿付给承运人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调具断裂、货物摔损、调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但赔偿责任。
4、在托运人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字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承运人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人应偿付托运人违约金元。
2、承运人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人。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拒;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货运人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