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租赁合同签订的之后,是会有一个时间方面的约定的,但是也是会出现有想要提前进行变更的情况,那么租赁合同可以变更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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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可以变更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已签订并实施的合同不能随意更改合同要素,必须经过合同双方同意。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租赁合同的成立不以租赁物的交付为要件。
凡是当事人需要取得对方标的物的临时使用、收益而无须取得所有权,并且该物不是消耗物时,都可以适用租赁合同。
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租赁合同包括房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范本、房屋租赁合同、汽车租赁合同、厂房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商铺租赁合同等。
《民法典》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返还原物或折价补偿,根据过错赔偿损失。
具体到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承租人返还占用的房屋给出租人;
(二)承租人支付出租人房屋占用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房屋占用使用费的支付标准一般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
损失的赔偿比较复杂,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是总的原则还是《民法典》的规定(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赔偿因合同无效受到的损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本司法解释第九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三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二)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的规定处理。”上述几条法律规定主要解决了装饰装修和扩建所产生的相关残值和费用的处理问题,总体的责任承担的依据还是双方的过错。
租赁合同违约赔偿一般以押金为限,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押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损失主张违约责任,具体数额可由双方自行进行商议,没有固定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