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一些事项,其中就包括工资以及福利等待遇问题,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免责条款,在出现相对应的情形时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那么用人合同免责条款模板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树图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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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合同免责条款模板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甲方:
乙方:
甲方因经营需要,自xxxx年xx月起聘请乙方为公司的名义财务负责人,经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一)事由及责任:
1、基于甲方严格执行代理记帐公司相关制度的前提下,甲方因审批代理记帐公司需要借用乙方的中级会计证书,前往财政局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乙方以公司财务负责人的名义出面。并且为迎合各职能部门考核需要,乙方在甲方单位参保社保,费用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不存在关系和挂靠劳动关系。
2、乙方与甲方所承接的代理记帐业务单位不存在任何经济利益关系及业务往来关系,具体实际操作由甲方为核心进行。甲方在此合同期间所从事的一切经营活动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在甲方不违背代理记帐公司相关会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乙方也不得对甲方进行业务干涉。
3、甲方所承接的代理记帐业务单位如果发生税务时,甲方应积极配合代理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及公关工作。产生的税务风险与乙方无关。
4、基于甲方应对职能部门检查的需要,乙方同意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转入甲方名下,并且书及中级职称证书存放甲方处,合同期间由甲方保管此二本证书。 在甲方保管证书期间,甲方不得将乙方的证书用于职能部门检查之外的需要。此期间乙方有以上二本证书需要使用时,甲方必须无条件配合。否则双方视为终止。
5、乙方无条件配合甲方需要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对各检查时出面的需要。
(二)其他约定
乙方不参与甲方公司的经营管理,与甲方不存在关系和挂靠劳动关系,因此甲方的一切税务、法律风险与乙方无关。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解决。 本协议有效期自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
第一,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第二,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第三,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一是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二是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 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1、显失公平的无效。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这种明显免除自己责任或明显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造成了当事人事实上的诉讼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显失去公正即显失公平,必须确认其无效。
2、以各种方式、手段订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恶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中设立的免责条款,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属无效。
3、格式合同免责条款未向对方当事人提醒注意和详细说明的无效。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出于保护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设立一些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签约时既不向对方当事人提醒,也不向对方当事人作出任何说明,致使对方当事人要么懵懂签约,要么被迫接受其条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应特别提醒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免除自身责任的有关条款,并对此条款的本义作出详细说明,在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后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说明的,则此条款无效。去年以来,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险合同而设立免责条款的案件,皆因保险公司未尽提醒说明义务而败诉。
4、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条款无效。对于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给予特殊保护的,并且从整体社会利益的角度来考虑,如果允许免除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人身伤害的责任,那么就无异于纵容当事人利用合同这种形式合法地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生命进行摧残,这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的宪法原则相违背的。并且在实践中,这种免责条款也是与另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违背的。所以必须加以以禁止。在实践中,此类免责条款大多出现在雇佣合同、医疗合同以及与人身权相关的合同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