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进行买卖的时候,有比较大额度买卖进行的话,是需要签订合同来确保双方的权利义务的,那么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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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民法典》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付款期限的约定,根据六十一条规定,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有关条款确定,但双方没有书面合同,因此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但双方均无法提出存在交易习惯。为此,只能引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可以随时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既然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当然就没有期限限制。超过2年再主张权利,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深圳地方司法意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工程质量保修款返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修款应返还日之次日起算。”
当事人约定工程款以进度款分期支付的情形属于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情形,工程款支付请求权是一笔债权,应适用一个诉讼时效起算点,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及司法意见,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款支付请求权之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工程款的支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
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建设工程均要求施工单位保留部分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二年或更长的时间归还。那么,保修金和之前的工程款是否属于同一债务呢?如果属于同一债务,则施工企业因承建建设工程的所有款项的诉讼时效为保修金支付期限届满两年内;如保修金和其他部分的工程款不属于同一债务,则其他工程款和保修金的诉讼时效需要分别起算。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3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