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第三人为明知性质非法却仍然处分其无权处分的财物的第三人。那么对于恶意第三人能否能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恶意第三人能否追究违约责任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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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第三人能否追究违约责任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由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不能向第三主张违约责任,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按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或不动产的占有人,不法将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例如:设甲欠乙1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为乙设立质押,但没有办理登记。质押期间,甲未经质押权人乙的同意;以9万元的价格擅自将汽车卖于不知该汽车已设有质押权事实的丙,并货款两清,乙几天后知晓此事诉至法院,称自己不同意甲出卖该汽车,主张甲与丙的买卖无效。法院对于乙的请求不予支持,因为乙的质押权由于没有办理登记,所以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丙。此案中,丙就是第三人,并且是善意第三人。如果丙在买甲的汽车时知道该汽车设有质押权并购买;或者成交价显著低于市场价,那么他主观上就属于恶意,而此时法院就会支持乙的请求,保护乙的质押权。
无效。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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