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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方违约还有效吗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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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对于交易双方来说,都是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去进行的,合同上的各项协议都是需要经过协商确定的,那么合同单方违约还有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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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大纲

合同单方违约还有效吗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合同单方违约还有效吗

看双方约定。如果对解除合同的相关后续事宜包括补偿等有充分合理的处理,约定一方有单方解除权是可以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末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03条;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租赁物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224条等。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程序,而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应具备《合同法》所规定的约定的或者法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如果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根本就没有合同的解除权,则不涉及解除权是否有效的问题。

二、劳动合同单方违约怎么赔偿金是如何赔的?

用人单位按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违约金与赔偿金一样吗

劳动合同违约金和赔偿金都是违反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两者之间的区别:

1、是否写进合同。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只要合同中写进了违约金条款,那么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就要按照合同中该条款的约定给付违约金。而赔偿金的给付是按照实际造成的程度来进行的,无论合同中有无相应的条款。

2、是否造成实际损失。由于支付违约金的条件是违约方有违约的事实,而不论对方是否存在损失,因而使违约金在功能上具有了惩罚的性质。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不仅是劳动者有违约的事实,更重要的判断依据是要有实际损失,赔偿金通常具有补偿的性质。

3、数额与实际损失的关系不同。由于违约金是事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因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可能与约定的数额可能不一致,而赔偿金是完全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的。

4、是否适用等分原则。违约金不与实际损失相联系,只要约定符合一般的社会标准和劳动者的承受能力。而赔偿金是与实际损失相一致的,尤其是在给予劳动者特殊福利待遇并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随劳动者的服务年限而下降,因此应当逐年递减。

三、双方都违约的合同怎么办?

买方付了首付款后一直未按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卖方就擅自将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后因无力偿还借款导致该房屋被拍卖。近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定双方违约,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返还购房款给买方。

2008年11月11日被告肖某委托永州市某某策划工作室与原告周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零陵区某某村105号三层301号房屋,面积为130平方米,合同价款为97,500元,付款方式为:先付48,750元,余款48,750元按三年分三次付清,双方协商每年年底付,每次应付款16,250元,款项需在2011年12月30日前付清。交房日期为2009年2月16日前。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支付使用后18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

原告于当日支付了首期购房款48,750元。之后,原告在所购买的房屋内安装了防盗门和防盗窗,但原告却一直没有支付余款。2010年3月10日被告肖某以原告未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为由,用其所建的该栋房屋向信用社抵押贷款45万元,其中包括原告购买的房屋。后因被告肖某无力偿还所借贷款,信用社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强制执行该房产。2015年7月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应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分期付款的义务,原告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被告将其已出售给原告的房屋擅自抵押并导致该房屋被拍卖,也应当承担违约的责任。因本案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已被法院依法处置,对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未提交证据证实损失的金额,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周某与被告肖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限被告肖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购房款4.8万余元。

法官提醒:现代社会是契约社会,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签订的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意思自治,但合同一经成立,即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的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零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两百二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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