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就是缔约过失。如果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缔约过失责任。那么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树图网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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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三种具体责任,三者都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常易混淆,但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有着本质的不同,是三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主要区别体现在:
1、保护的利益不同。
2、责任的性质不同。
3、违反的义务不同。
4、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5、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
6、归责原则不同。
7、构成要件不同。
8、行为形态不同。
9、责任形式不同。
10、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同。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预期利益的赔偿。
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通知义务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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