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现合同纠纷的时候,一般合同中都是会对于违约情况和相关的违约金赔偿进行约定的,那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树图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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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违约金和利息能否同时主张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诉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x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xxx,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某公司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答辩期届满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诉称,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本市某路xx号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合同价款为xx元,合同还约定了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xx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于xx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经被告某公司、监理单位以及原告进行决算,确认工程款总额为xx元。但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有xx元没有支付。原告于2009年4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xx年xx月,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xx元的价格拍得系争工程所在的某大厦。原告认为,被告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某公司整体购买系争工程的大厦,应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履行的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现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元;要求被告以合同总价xx元为基数,按照每日1‰的标准偿付原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无力偿还款项的基础上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项目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证明新增项目的内容。
3、 某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决算书,证明原告完成的工作量,结算总额xx元。
4、原告向被告某公司关于催讨工程款的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欠款。
5、 致xx人民法院xx法官的函,证明原告要求主张权利。
6、准予变更通知书,证明原告主体变更的情况。
被告某公司未答辩。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被告某公司辩称,xx合同是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与被告某公司无关,合同的履行以及效力仅限于在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不应由被告某公司承担相应责任。该大厦是被告某公司购买所得,并支付对价,故被告某公司没有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被告某公司未提供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某公司对第1、2、3项证据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亦认为与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无关。对第4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无法证明已经送达被告某公司。对第5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证明了原告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就系争工程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双方对工程结算价格的确定,亦证明了原告致函被告某公司催讨工程款的事实,但是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某公司对工程款亦具有给付义务或连带责任义务。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对相应的事实具有证明力,但不具有证明被告某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力。
根据上述证据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以下事实:
1、xx年xx月xx日,某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xx合同,主要内容为,1、由原告承包被告某公司位于xx大厦楼宇自控系统和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深化设计、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和培训;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验收;3、工期为xx天,自被告开工通知所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4、合同价款为xx元;5、合同签订后的7天内被告某公司支付原告合同金额的xx作为预付款,计xx元,楼宇自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xx工程款,计xx元,闭路电视监控系统设备到达被告指定地点,并经双方验收无异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自控系统造价的xx工程款,计xx元,系统验收合格后7天,被告某公司再给付原告工程总造价金额xx的竣工款;被告保留最终结算价的xx作为质保金,从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后返还原告;6、由于设计变更及业主要求修改等引起较大工程量增减时,须由原告编制增减工程预算书,经业主方审核确认后,在相应的工程款中予以调整;7、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需要整改的,以整改后重新验收合格书书面日期为准;8、如被告某公司违约,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2、xx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xx约定,增补安防防盗报警系统、安防监控系统,工程款为xx元,付款方式与xx合同一致,补充协议系统完工与整个弱点工程同步完成。《补充协议》还约定,本补充协议条款只涉及以上提及条款的变更,其余条款均遵循原合同执行。
3、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并于xx年年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通过合格验收。
4、xx年xx月,原告向被告某公司提交《决算书》,工程款总额为xx元,被告某公司以及监理单位对《决算书》予以盖章确认。
5、因某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有xx元没有支付。原告于xx年xx月发函催讨,但被告某公司仍没有付款。
6、xx年下半年间,被告某公司经拍卖以xx元的价格拍得某路某大厦。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双方对于系争工程的决算已经核定,故被告某公司理应按照核定后的工程金额支付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的,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xx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支付工程款逾期支付的,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承包合同》约定,如被告违约,应当每日按照合同总金额的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由于原告未提供竣工日期的相应证据,故本院按照《决算书》日期xx年xx月x日x作为竣工日期,以xx年xx月xx日作为工程保修期结束日期,被告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起始日期亦以xx年xx月xx日确定。由于被告某公司不是《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的当事人,上述合同对被告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某公司系通过拍卖取得系争工程所在大厦的所有权,并已经支付了对价,故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在被告某公司不能偿还工程款的情况下承担还款义务,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审判。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xx元。
2、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日xx的标准偿付原告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的违约金(以xx元为基数)。
3、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x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上述款项,被告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书 记 员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
(一)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下合同的具体履行地是:
1、买卖合同履行地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仅约定了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2)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承揽合同履行地为承揽方所在地;
3、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
(1)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2)在上述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证券回购业务,最初付款一方(返售方)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四)其他由法律规定的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3、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工程质量缺陷不适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一年的短期时效,而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以及竣工验收各阶段的施工质量缺陷争议,其诉讼时效自阶段质量验收发现缺陷或阶段质量验收未通过时起算;如质量缺陷争议已委托鉴定的,自鉴定单位出具鉴定意见后二年。
如合同约定发包人提出质量缺陷主张有除斥期间的,发包人在除斥期限届满未主张即丧失诉讼时效。发包人未经竣工质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便擅自使用工程,丧失主张一般部位和重要部位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13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
工程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工程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不同部位的最低保修年限而定:
(一)工程一般部位即一般土建、装修和管道工程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2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二)工程重要部位即有防水要求的屋面、墙面、卫生间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为合同约定的不少5年的保修年限后二年;
(三)工程主要部位即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责任,诉讼时效根据工程设计的不同结构形式而定:
农村的砖木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30年后二年;
城市的砖和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50年后二年;
城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70年后二年,上述案件法律据此受理完全正确;
城市的钢结构房屋为不少于设计年限100年后二年。
对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应保修而未保修的责任,发包人的诉讼时效为缺陷责任期届满后二年。
程款纠纷案件有关确认时效和返还时效的特殊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两百二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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