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得利益是一种可期待利益,一般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所得,在一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可得利益。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可得利益要如何认定及认定方法是什么?在主张可得利益损失时,应注意最高法院的哪些裁判规则?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有哪些?接下来由树图网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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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要如何认定及认定方法是什么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可得利益如何认定的方法如下:
1、未来性。即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利益,它在违约行为发生时并没有为合同当事人所实际享有,而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履行以及合同当事人的一定的付出才能得以实现。或者说该利益是确定的、无争议的,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将必然出现的一种损失。
2、期待性。即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合理预见的利益。同时,这种可得利益应是在短期内能取得的利益,而不是久远将来因合同的履行而可能获得的效应利益。
3、现实性。即可得利益已具备实现的客观基础和条件,只要合同如期履行,就会被当事人所获得。在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为实现这一利益作了一些准备,具备了转化为现实利益的基础条件。同时,这种可得利益通常应当是财产利益、不包括非财产性的机遇等等。
1、可预见规则
例如:在(2014)民一终字第286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火炬公司作为专门从事土地投资开发及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法人,应对土地市场发展变化趋势以及其违约行为可能给彤泰公司造成何种损失具有充分的预见能力。从而认定其应承担可得利益损失。
反之,若其损失不可预见,则法院不支持可得利益损失,例如:(2015)民申字第2208号案。
2、减损规则
例如:在(2017)最高法民申4594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关“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之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亦当适用该“减损规则”。
3、过失相抵规则
在(2016)最高法民终711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因主张可得利益一方对协议不能履行负有过错,其签订合同时知晓对方当事人与案外人有在先合同的事实,对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应有预见,故其主张可得利益损失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4、损益相抵规则
如果守约方因损失发生的同一违约行为而获益,则其可以诉请的赔偿额,需用损失减去获益的数额。
5、明确性规则
例如:在(2016)最高法民申2513号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因可得利益损失具有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在审查可得利益损失时要求必须是确定的、必然发生的损失,而且还应除却市场经营风险可能导致的亏损部分。
6、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第11条:
违约方一般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
非违约方应当承担其遭受的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的举证责任。对于可以预见的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也可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裁量。
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2]《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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