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是确定劳动双方权利与义务的重要凭证,也是双方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托。在日常生活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用人单位随便变更、终止劳动合同的现象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应该对劳动合同有基本的认识,便于在权益受侵犯时懂得怎么维权,接下来小编便教大家如何区别劳动合同中的变更、转让以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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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由于劳动合同一般无法转让,故不在讨论的范围内。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下面几个方面:
1、 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才能够进行;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是自动的行为。只要条件达到,合同就自动终止。
2、 产生事由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没有特殊的条件要求,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就可以;而劳动合同的终止是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而导致的。
3、 行为性质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才能成立;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多数是因为法定的事实行为的出现而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4、 法律效果不同。劳动合同的变更导致用新的条款代替变更前的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变更合同的协议约定之时起发生变更;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终止并消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或废止部分内容。
虽然合同法中有概括转让的规定,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地或者部分地转让给 第三人。但是由于劳动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一般情况下是无法转让的,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时,只能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因此三者所包含的内涵各不相同,其中由于劳动合同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人身属性强,劳动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是无法通过转让来变更合同主体的。此外,劳动合同的变更与一般合同的变更相像,需要得到双方的一致协商,意思自治,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变更;而劳动合同的终止则体现了法定性,由法律与合同规定,属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的终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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