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务合同中,两位当事人都有权利对对方进行监督。在发现一方不能够履行合同责任或债务的情况下,对方有权利执行抗辩权,常见的抗辩权包括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抚养权。那么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有哪些?树图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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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思维导图模板大纲
(一)概念不同
1、先履行抗辩权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并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后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不适当履行时拒绝对方向自己提出的履行要求的权利。
2、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这是指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两项债务应处于互为对待给付的地位。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交付货物的义务,买方负有交付货款的义务。
2、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这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并且能够确定债务的先后履行顺序。履行顺序,依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按交易习惯。例如,甲将A电脑出卖给乙,约定甲于2月1日交货、乙于2月3日付款。依合同约定,当事人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甲应当先履行。如果当事人履行债务无先后顺序,则应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前举买卖合同之例,甲于2月4日请求乙付款,且甲仍未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电脑交付并移转所有权的义务,则乙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4、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已届履行期
如果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在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时,后履行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债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抗辩。
(三)不安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4、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同时履行抗辩权用于双方义务履行没有约定先后的双务合同中,而不安抗辩权则适用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约定了履行顺序。虽然它们两者有较大区别,但它们都是为了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而存在的。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提供担保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没有后履行抗辩权,故法律设立不安抗辫权,使其在对方无力履行的情况下享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的发生基于双务合同。
不安抗辩权属延期抗辩权,当事人仅是中止合同的履行。倘若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作了对待给付,不安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了不安抗辩权,对方当事人既未提供担保,也不能证明自己的履约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错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不安抗辫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害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五)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六)后履行义务未提供担保.
(七)合同法68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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